疫情期间医保这样办理
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我局经办机构实行特殊经办服务流程,积极采取“不见面”办理模式,减少现场办理。为参保人员和单位提供最大的便利,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医疗保障有关经办服务流程告知如下:
一、单位参保缴费业务。自2月1日起医疗保险缴费期由每月15日前延长至全月缴费,具体办法按《关于调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烟社保函〔2020〕1号)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自行通过网上(http://ybj.yantai.gov.cn/)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查询、基础信息修改等业务,提高业务网办率。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的,建议当月下旬办理。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疫情结束后由单位提交申请到医保中心,经审核后可免收滞纳金。
二、转移接续业务。参保职工个人可通过电话(0535-4338036)或邮件(mpyb3377@126.com)形式,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无需到现场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可网上(http://ybj.yantai.gov.cn/)打印。
需要办理转出手续的参保职工,登陆“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官网”,通过“网上办事→个人服务→个人网上服务”窗口,注册登录后,选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功能,完成参保凭证打印;对网上无法办理的,可通过电话(0535-4338036)或发送邮件(mpyb3377@126.com)等方式联系,需邮寄的由医保中心免费邮寄。
需办理医保关系转入的参保职工,可将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邮箱:mpyb3377@126.com,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时办理。
五、门诊规定病种备案确认业务。申报保门诊规定病种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负责收集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按月送达医保中心;临时调整按规定可提供门诊病历申办的乙类慢性病病种的待遇享受时间,自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填报日期的次日开始享受待遇。直接准入的病种,经审核后,门诊慢性病病历本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电话通知患者就诊时直接领取。市外住院申请门诊规定病种的,由选定的区内定点门诊机构负责报送,患者只需将申请材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送交至选定门诊机构即可。
六、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业务。需要异地医疗费用代传结算的参保人,将异地就医相关审核材料邮寄至代传医疗机构,由代传医疗机构上传费用明细后,实行社会化发放,相关费用票据延后报送(电话:0535-4338210)。
调整门诊用药单次处方量。对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居民普通门诊和经确认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根据病情需求单次处方量可放宽到3个月量。




